新《固廢法》中涉及到六大類企業,主要包括產生危廢的企業,經營危廢的企業(包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產生工業固廢的企業,生活垃圾和汙水處理企業,電子產品生產企業以及電商、快遞和外賣企業等。對於新《固廢法》以及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對這些企業的共性的責任要求,如環境影響評價、申領排汙許可證、自行組織竣工驗收、清潔生產審核等,本文不再贅述。小編將抓重點介紹新《固廢法》對這六大類企業的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
01
產生危廢的企業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
根據生態環境部《2019年全國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年報》公布的數據,2018年全國各省(區、市)大、中城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情況見圖1。排在前三位的是江蘇、內蒙古、山東。
產生危廢的企業,在新《固廢法》中涉及到的責任最多,第六章專章對“危險廢物”予以規定,從第74條到第91條,一共有18條,這是除了第二章“監督管理”(共19條)和第八章“法律責任”(共23條)之外,條款最多的章節,由此也可以知道產生危廢的企業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重中之重。新《固廢法》對產生危廢的企業一共有8個方麵的責任,具體如下:
1. 製定危廢管理計劃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係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如果沒有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 建立危廢管理台賬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係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如果沒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二)項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3. 不得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廢許可證者
新《固廢法》第80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如果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四)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4. 不得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
新《固廢法》第79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如果擅自傾倒、堆放危廢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三)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則已經構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2017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或者二年內曾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廢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再犯的,都被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 轉移危廢的要求
新《固廢法》第82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如果是跨省轉移危廢的,要向危廢移出地省級環保部門申請。移出地省級環保部門及時商經接受地省級環保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並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6. 運輸危廢的要求
新《固廢法》第83條規定,運輸危險廢物,首先要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並采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運輸危險廢物要遵守的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即《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這個辦法是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六個部委,於2019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不適用該辦法,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管理。
如果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一)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如果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八)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7. 製定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新《固廢法》第85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要製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如果沒有製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二)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8. 生態環境汙染擔責
本次修訂的新《固廢法》在第5條明確了“汙染擔責”原則,要求產生固廢和危廢的單位和個人,應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廢和危廢對環境的汙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汙染依法承擔責任。
新《固廢法》第113條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1-3倍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86條要求,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汙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同時,在第118條明確規定,造成汙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對於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汙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汙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1-3倍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汙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3-5倍計算罰款,並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以上就是產生危廢的企業需要關注的責任重點。
02
經營危廢企業的法律責任最多最嚴
經營危廢的企業,包括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廢的企業以及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還包括城市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等。
經營危廢的企業,法律責任最多,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也最多,近幾年,因為非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而被判刑的,是環境犯罪案例中追究刑事責任最多的領域。
經營危廢的企業除了要關注新《固廢法》,還需要關注《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規定,以及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違法行為,根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即已經構成了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根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根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四)項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從重定罪處罰,即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還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2.《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觸犯《刑法》第225條,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或者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既構成《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01 什麽是“危險廢物”?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規定,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02 什麽是“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明確,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
03 什麽是“貯存”?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定義,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04 什麽是“利用”呢?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定義,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05 什麽是“處置”呢?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定義,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綜上所述,新《固廢法》第12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經營危廢,不僅違反新《固廢法》的要求,還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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